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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见涨价收定金拒签合同被判双倍返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2008年5月,李某看好XX开发商开发的门面房一处。而后,李某去售楼处,并与售楼工作人员约定了房屋面积4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3200元,由李某先预交定金30000元,后期房款于同年8月初由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好有关手续时一并付清。5月28日开发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为李某开出了30000元预交定金的单据,李某持单据将30000元定金交入卡法商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后李某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公司售楼工作人员以面积没有丈量出来、开发商负责交房等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李某无奈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面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订等方式向李某收取定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李某与开发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口头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双方口头协议无法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诉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开发商收受定金后,应当根据自己的开发房屋情况,主动按约定与李某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定内容进行履行。由此可看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系开发商原因,开发商应当依法将其收受李某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双倍进行返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开发商返还李某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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