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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 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明材料。属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 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4、 补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5、 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6、 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7、 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8、 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被告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9、 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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