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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合同 餐饮公司被判双倍给付工资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司机王某将公司车上换修的零件变卖,为此被公司开除并扣半年尚未支付的工资。法院判决公司因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14000元。

2007年10月,王某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任职司机,公司未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王某在维修公司汽车时,擅自将变速箱、排气管等替换下的维修零件变卖。随后,餐饮公司以王某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将公司维修零件拿到废品收购站变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为由,决定开除王某并扣发全部工资。

王某不服,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2008年9月,劳动仲裁委裁决餐饮公司支付王某在职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 502.2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50元及退还押金300元。

餐饮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王某私自变卖财产而遭解雇责任在王某自己,只同意退还王某押金300元,不同意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私自变卖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和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但王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足额发放王某的在职工资,并且由于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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