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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工江离职后,要求所服务的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天马公司支付未与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7200元。

江从2007年7月起在天马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800元。天马公司一直未与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江与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及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江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经股东同意,江退出了美博公司的经营。

此后,江要求天马公司补发2008年6月至9月的工资,并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双方协商未果,江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江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天马公司虽未与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在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原告与天马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同时予以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施行,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判令天马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原告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08年1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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