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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中眼睛受伤 法院判决企业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2007年6月12日,秦经朋友介绍到某印染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岂料,上班第二天,秦不慎被放在地上的布料绊到,撞到墙的棱角上,当时他手持剪刀,左眼被剪刀戳到,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及时将秦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动了二次手术,所有费用都是由工厂老板支付。但是住院二十多天,花去一万多元治疗费后,工厂老板就不愿再付钱了,由于秦的家人拿不出钱治眼睛,于是同年7月7日,秦只能自行出院。秦眼睛受伤无疑对这个贫困的家庭是雪上加霜,但是总不能眼睁睁看着儿子的眼睛瞎掉,于是继父赵找到工厂老板,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工厂老板认为秦刚到企业上班,没有为企业作出过任何贡献,而且眼睛受伤也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因此只肯作出适当的补偿。

2008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同年7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秦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同年8月26日,秦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于11月10日向法院起诉,索要各项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根据各项赔偿标准,判决企业赔偿秦19.4万余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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