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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肖某2006年入职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肖某从事设计工作,工资3500元每月。2009年3月,单位主管找肖某由于设计人员过剩,正好有一文员职位空缺,希望调整期岗位,工资不变。肖某当然不同意。2009年4月,公司以肖某部胜任工作为由解雇肖某,没有任何补偿。肖某委托梁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设计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中06至08年一年一个月,08年至09年一年两个月),开庭审理中,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某设计公司支付肖某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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