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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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律师: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广州番禺律师:张某与李某在番禺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撮合下于2009年8月26日就张某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番禺东怡小区房屋一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格51万,张某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支付定金5万,同时约定张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余款,还约定李某需要在2009年10月前与张某前去房管局办理手续,但到了2009年10月,张某多次电话催李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

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张某找到广州番禺梁律师。张某表示李某总拖着不办手续,现在他也不想买这套房子。番禺梁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根据张某的要求,对案件进行仔细的研究。虽然李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要解除合同,要求赔偿10万的定金,现在的证据还不足够。梁律师指导张某打电话给李某再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行录音,李某在电话里明确房子不卖。取得录音证据后,梁律师向李某发律师函催告其10天内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10天后,李某没有答复,梁律师代理张某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双倍退还定金10万元。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律师的请求,判令李某支付10万元给张某,判决后,李某履行了判决内容。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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