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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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广东水利水电第×工程局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商贸公司承租广东水利水电第×工程局所有的房产(××商业中心),租赁期限为2006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4日。2006年11月14日,商贸公司与冯××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将××商业中心一楼55平方米的铺位转租给冯××,合作经营期限为3年,冯××在每月5日前向商贸公司缴纳合作经营固定收益5941元;合同签订时冯××必须向商贸公司支付进场装潢费20000元及租赁保证金5357元,以保障冯××遵守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其中该保证金及进场装潢费在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给冯××;如果冯××违反本合同条款之规定,商贸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冯××应当赔偿商贸公司的一切损失,保证金及进场装潢费不予退还。2007年3月19日,冯××向商贸公司分别支付了租赁保证金5357元、进场装潢费20000元。商贸公司将铺位交给冯××后,冯××开始在该铺位上经营并向商贸公司缴纳相关费用。2007年5月16日,冯××拖欠租金4910元并退出涉案铺位的经营。2007年9月16日 ,商贸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支付租金4910元。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抗辩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而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冯××抗辩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商贸公司规避税费等问题,属于无效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义上是《合作经营合同》,但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来看,该合同实际属于租赁合同。合同有双方签名盖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冯××拖欠租金4910元未付,现商贸公司要求冯××支付,合法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4910元给商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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