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例

梁广宙律师电话:139-2878-7639

丈夫与人同居诉离婚 妻子获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

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委托律师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梁律师分析:

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极大伤害夫妻感情,由于双方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造成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被告作为无过错的的一方有权要求原告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