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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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律师:离婚案件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 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物品种类、原购价值、特征、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 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 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居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 家庭住房情况(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 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 有生理缺陷,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 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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