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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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保证收回欠款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梁广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以上是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可以是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防止当事转移财产。

一般如果为了保证欠款在判决胜诉后顺利收回,原告可以考虑在起诉前或者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或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以便胜诉后被告不履行判决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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