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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迁程序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3-29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代表着进步与发展,因而在很多时候出于公共利益或是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征收房屋,但房屋征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那么房屋征迁程序有何规定?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征迁程序有何规定

  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 《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2、选定评估机构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迁程序有何规定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3、报请政府批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4、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5、公布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公布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8、签订补偿协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三、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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