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万买农村“永久使用权”,合同被判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6-08-04
一、案件背景:100万买“永久使用权”,签订“双合同”试图规避法律
交易经过:
2018年9月5日,经中间人Z先生介绍,Y女士与出让方H先生、C女士、H先生(一家三口)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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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位于南沙区316平方米的“规划留用地”(实为村集体分配给H先生家庭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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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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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协议明确载明“该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暂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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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永久转让”。
为规避法律,双方同步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期,永久使用,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元”。
付款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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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Y女士向中间人Z先生转账10万元(其中5万元为本案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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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Y女士向H先生转账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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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先生实际仅收取43万元,其余57万元转付给Z先生及其他中间人(H先生签约前已知晓该分配方案)。
另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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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女士另向Z先生支付25万元“报建费”,已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二、法院裁判:合同无效,返还100万但不支持利息
1. 两份合同均无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Y女士并非东涌镇万洲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符合其他法定情形,无权通过买卖或转让方式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协议明显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同样无效:
“虽然双方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但从内容来看仍显示为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且用于申报建房而非一般的土地租赁行为……是以合法形式达到规避法律法规的违法目的。”
2. 出让方应返还10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H先生、C女士、H先生(均在合同上签名)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3. 不支持利息
“Y女士在本案中同样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系自身原因所造成,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 中间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Z先生并非本案涉案合同相对人……相关款项应当由H先生等人依据其与Z先生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5. 法院的“警示”
“购买方、出卖方在进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时应对国家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有基本了解,不应贪图眼前利益而枉顾法律规定,以免发生纠纷导致各方产生损失。”
三、核心启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四大法律红线”
1. 非本村人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非本村人购买,合同无效。
2. “以租代售”不能规避法律
本案中,双方试图通过“20年租赁+自动续期”的方式变相实现“永久转让”,但法院从合同内容(“一次性支付租金”“永久使用权”)中识别出交易的实质是土地买卖,认定租赁合同亦无效。
3. 明知违法而为之,利息不受保护
购买方明知土地为集体性质、无法过户,仍坚持购买,与出让方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支持返还本金,但不支持利息损失。
4. 中间人的责任需另案处理
中间人收取的“居间费”或“加价款”,因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需由出让方另行向中间人主张返还,购买方不能直接要求中间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是购买方(非本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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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无论价格多低、承诺多好,合同均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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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购买,尽快评估法律风险:出让方或其继承人随时可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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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可要求返还转让款:但利息一般不支持,中间人费用需另案处理。
如果您是出让方(本村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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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向非本村人转让宅基地:合同无效,你需返还转让款,房屋如已建成还可能涉及更复杂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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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转让,建议主动协商解决:等待诉讼可能面临更高额的返还压力(含建造成本赔偿等)。
如果您是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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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介绍非本村人购买宅基地:你可能被卷入诉讼,且收取的居间费面临被追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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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收取费用,建议主动与各方协商退还,避免被列为共同被告。
五、结语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法律底线:非本村人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合同无效,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签订“租赁合同”试图规避,法院仍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合同无效。100万元购买316平方米的“永久使用权”,看似“捡漏”,实则是“踩雷”——最终只拿回本金,利息和机会成本全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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