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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情人百万财产,律师助原配成功追回——孙某某诉赵某某不当得利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丈夫给情人的钱,妻子能要回来吗?”这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孙某某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能。

    一、案情回放:144万转账引发的纠纷

    孙某某与林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0年起,林某与赵某某建立同居关系,并育有二子。期间,林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向赵某某转账1448550.40元,向赵某某父母转账409122.50元和70000元。

    林某于2016年11月死亡。孙某某得知丈夫的转账行为后,委托梁广宙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二、争议焦点:转账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赵某某辩称,林某转账用于其与子女的生活开销,并非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赵某某父母辩称,转账是照顾子女的劳务费。

    梁广宙律师团队提出核心观点: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某,侵犯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赵某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法院认定: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未征得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赵某某,侵害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林某与赵某某同居期间育有二子,林某作为生父有抚养义务,用于子女生活开销的部分应予扣除。

    法院酌情认定林某2、林某3的抚养费用按每人每月3000元计算至林某死亡共计342800元,从1448550.40元中扣除。剩余1105750.40元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赵某某返还。

    关于赵某某父母收取的款项,法院认为系林某直接转账,无证据证明属于赵某某取得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应由孙某某另行解决。

    四、本案的法律启示

    孙某某案是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典型判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具有重要启示: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不当得利的认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扣除。如赠与款项用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抚养,属于生父的法定义务,该部分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四,诉讼主体的选择。原配起诉时,应将受赠方列为被告,要求返还财产。对于转给受赠方家人的款项,如无证据证明属于受赠方取得,可能需另案处理。

    五、广州梁广宙律师的建议

    对于婚姻家庭当事人,广州梁广宙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保留财产线索:如怀疑配偶有不当赠与行为,应收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配偶不当赠与后,应及时起诉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明确诉讼请求:起诉时应明确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并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咨询专业律师:此类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当得利构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扣除等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您在婚姻家庭中遇到配偶不当赠与、财产权益受损等问题,可联系广州梁广宙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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