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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石某主张十三万违约金—房屋买卖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2010年9月4日,石某与冯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冯某出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自在城市花园一套房屋给石某,总价款87万。合同约定石某支付3万元定金后,冯某必须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中介有限公司办理赎契手续,并将相关的供楼存折以及对应的银行卡、借款合同等资料交给经纪方保管并协助经纪方人员办理赎契手续,同时签署公证委托书,委托经纪人员代办提前还贷及取回产权资料、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完成上述事项为止,不得中途擅自撤销委托,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逾期超过十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石某依约交付了定金,履行了己方义务,但冯某至今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经石某和中介公司的多次催告未果。

律师分析:由于石某多次要求冯某履行合同义务,冯某均予以拒绝,石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便找到番禺律师梁律师,梁律师为石某提供了法律咨询。由于冯某出售的房产尚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其也没有能力自己还清贷款,房屋要出售办理过户,必须得还清银行贷款赎契。合同便约定石某替冯某赎契,可石某的法律风险很大,合同必须要求冯某办理不可撤销的公证委托中介办理,并把所有的资料交付给中介,以保障石某的利益。但冯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石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冯某承担违约责任。梁律师代理石某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

番禺法院判决:番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冯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

1、被告冯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天内返还30000万元定金给石某;

2、被告冯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天内赔偿石某费用支出13000元;

3、被告冯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天内支付违约金87000元给石某;

诉讼费、保存费由被告冯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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