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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 请求二倍工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S于2005年5月入职某五金制品厂。双方签订了2007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S月工资为900元,但实发月工资为2800元。2008年1月起,五金制品厂未与S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4月9日,Y五金制品厂口头通知S放长假。2009年4月20日,S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五金制品厂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一共84467.13元。仲裁委立案后,五金制品厂主动向S提出调解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S同意由Y五金制品厂一次过支付款项15000元。S收到款项后,即向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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