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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师成功为李某索赔工伤赔偿款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案情介绍:2010年7月10日,李某入职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任针车工。2010年10月30日12时左右,李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剪刀扎伤眼睛。后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眼球穿透伤OD;角膜穿透伤OD;3、外伤性白内障OD。2011年7月26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26日,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伤残等级)柒级,医疗期从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只支付医疗费用外,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予李某。

番禺梁广宙律师分析:李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梁律师代理本案,李某的受伤是工伤,并且构成了柒级伤残,除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外,李某依法还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共计152577元。梁律师代理后,向番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番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经番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经审理李某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工伤,经鉴定为柒级伤残,开庭后,经双方调解,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同意赔偿李某各项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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