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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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立遗嘱处理另一方财产无效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梁广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例:程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人有一子李某1、一女李某2,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子,李某去世后,程某立遗嘱,把房子给女儿李某1继承,后来,儿子与女儿对遗产分配发生争议。

梁律师分析:

程某与李某是夫妻,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为程某所有,另一半是作为李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李某没有立遗嘱,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按照继承法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程某、儿子和女儿(李某父母已去世),所以房屋的1/2产权是李某遗产,再分成三分,每人分得1/6,所以程某拥有房子的2/3份额,儿子拥有1/6份额,女儿拥有1/6份额。待程某去世后,女儿可以继承程某的2/3份额。

适用法律:《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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