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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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梁广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最根本的是“感情确已破裂”,法律规定的各种情形只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而已,不是说必须有这些情形才能离婚。只要双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不想在一起生活的也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例如没有法定的情形,只是双方性格等各方面不合,不想生活在一起了,而且曾经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离后还是没有修复好感情再次提出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所以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也能够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得,只是一般需要起诉两次才会判离而已。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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