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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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归标准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那么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根据子女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视乎那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例如双方的经济条件、工资收入、身体条件、学历水平、子女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各种情况。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于满十岁的子女,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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