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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师成功为李某索赔32万多赔偿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2011年1月2日20时14分,李某驾驶自行车途经汉溪大道谢村路段时,被叶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车主:×××有限公司)撞到在地,致李某当场死亡。随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超速驾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多次找到叶某、×××有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有限公司只支付2万元的丧葬费,随后,双方对赔偿标准协商不成。

番禺律师分析:李某家属委托番禺梁律师代理该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梁律师认为叶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驾驶是机动车,李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叶某应对李某的死亡负60%的赔偿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以及叶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承保,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保险限额内先予以赔偿。随后,梁律师代理李某家属向番禺人民法院起诉叶某、×××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元人民币。

番禺人民法院判决:番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被告×××有限公司承认叶某当时是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由×××有限公司承担,番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5天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5天内赔偿原告211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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