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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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辩护陈某轻判5个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2010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套筒、钥匙等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星力壹号购物广场门口,以上述工具撬开的方式,盗去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得上海吉圣牌电动车一辆。盗后,被告人驾车逃至市桥街沙丁村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律师分析:番禺律师梁律师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在犯罪时有减轻的情节可以考虑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判决,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争取权益。梁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会见、阅卷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以被告人自愿认罪,全部赃物已缴回,是初犯、认罪及悔罪表现好为主要理由出庭为其辩护。

番禺法院判决:番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以被告自愿认罪,全部赃物已缴回,是初犯、认罪及悔罪表现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判决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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