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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辩护郑某从轻判5个月拘役—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番禺沙头街某工地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约十名男子推着两辆三轮车欲从大门进入工地,并许诺出来后给郑某好处。被告人郑某在明知上诉男子准备进入工地盗窃财物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而放其进入工地。上诉多名男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巡逻保安发现后弃车逃跑,在丢弃的一辆三轮车上缴回被盗金属扣件608个(价值人民币3648元)。

律师分析:番禺律师梁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进番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并前去番禺检察院、番禺法院阅卷,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明知道他人准备进入工地实施盗窃,为了获取好处放其进入工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是从犯,且积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少,当庭自愿认罪,坦白,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梁律师根据上述理由出庭为郑某辩护。

番禺法院审理:番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郑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全部赃物已缴回,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及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拘役五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二十七天后刑满释放,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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